● 海砂屋、凶宅通通要標示
新版「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規範包租業者租賃期間不得少於30天,且不得超過包租契約租賃期間。並且應於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裡記載房屋是否為輻射屋、海砂屋或者凶宅。
且為防止包租業超收或拒還押金的爭議,明訂押金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,並應在租期屆滿或契約終止時返還。包租業者及租客可相互約定水、電、瓦斯等費用由誰負擔。不過當電費由租客負擔時,計算基礎就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每度最高金額,2018年來說每度最高金額為6.41元,以避免包租業藉由收取高額電費。
● 違規者最高處30萬元罰鍰
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除非是因為租客造成,否則皆由包租業負責修繕,且修繕期間,房屋若無法居住使用,租客可以請求扣除該期間租金。而原出租人提前終止契約,包租業應於5日內通知租客終止契約,並協助租客優先承租其他租賃住宅。若是包租業因故停業、解散時,租客得請求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協調,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不得拒絕。
為防範包租業利用契約條款限制或剝奪房客權益,所以也訂有不得記載事項,包括不得限制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、遷入戶籍、稅賦增加的負擔及稅費轉嫁等。若違反者,除契約條款無效外,得依消保法規定,最高還可處30萬元罰鍰,以保障租屋者權益。
編輯觀點
根據新版「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內文指出,當電費由租客負擔時,計算基礎就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每度最高金額,雖然原意是為了避免避免包租業收取高額電費,不過就過往租屋來說電費每度收到5元就已經很多了,現在以6.41元為上限,是否會導致部分包租業者變相漲價,還有待觀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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